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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

所属分类:时事聚焦    发布时间: 2021-03-10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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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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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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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 18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 >的通知》(环人事[2020 ]14号)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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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执法事项目录( 2020年版)》(以下简称《事项目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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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地要坚持权责法定,建立清晰的权责体系,明确执法事项实施主体和职责范围,严格遵循 《事项目录》 规定,不得擅自扩大执法权限;落实执法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和免责事由;探索形成可量化的综合行政执法履职评估办法,作为统筹使用和优化配置编制资源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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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地对需要保留或新增的执法事项,要依法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虽有法定依据但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交叉重复的执法事项,要大力清理,及时提出取消或调整的意见建议。对需修改法规规章的,要按程序先修规再调整 《事项目录》 ,先立后破,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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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各地要根据《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 要求,统一执法标准,编制执法工作手册,明确执法事项的工作程序、办理时限、行为规范等。积极推行“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执法”,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纳入地方综合行政执法指挥调度平台统一管理,逐步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环节、结果等全过程网上留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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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清权、减权、制权、晒权等改革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尽快制定有利于本辖区工作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五、省生态环境厅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等情况,及时对 《事项目录》 进行动态调整。各地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同步对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进行更新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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